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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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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刑事执法

  1. 1、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1.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 (2)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3.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4.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8.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9.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10. 该原则突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11.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12. (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13.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

    14. (11)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侦查活动

  1.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2. 讯问主体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对象犯罪嫌疑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地点( 1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2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 3 )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98 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③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④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⑤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时间( 1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 2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辩护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讯问程序( 1 )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2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3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对特殊人员的讯问( 1 )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 2 )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3 )
    ( 4 )
  3. 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4. 询问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1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 )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证) ;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询问程序( 1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 2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3 )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1 )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2 )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 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生物样本等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主体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尸体检验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 1 )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 2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 1 )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 2 )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 3 )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 4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6. 4、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主体( 1 )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 2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证( 1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2 )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见证人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 1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2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 3 )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强制搜查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主体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清单《刑事诉讼法》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式三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8. 6、查询、冻结

    1.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9. 7、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 )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 2 )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3 )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4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10. 8、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人员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个别辨认与混杂辨认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不愿意公开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笔录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11. 9、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通缉令的发布与布置查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 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机关发布。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核实。
    通缉的适用范围( 1 ) 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 2 ) 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3 ) 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
    ( 4 ) 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通缉令的种类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
  12. 10、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与执行程序( 1 )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2 )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二)刑事强制措施

  1. 1、拘传:拘传是

    1.   对,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 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 区别点拘传传唤
      对象不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
      强制力不同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
    4.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2.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

    1. (1)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①可能判处的;
      2. ②可能判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3. ③患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 ①保证金保证:数额1000 元以上人民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罚款;只能是人民币,不能使用外币或物。
      2. ②保证人保证: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且保证人需要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3.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1.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4.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5.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6.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8.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9.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10.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11.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 (4)取保候审的期限: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3.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

    1.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 ①健康因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
      2. ②特殊身份: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适用。
      3. ③家庭责任: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
      4. ④案件需要: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适用。
      5. ⑤羁押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
    2. (2)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7.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 (3)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方式:
      1. 执行地点通常为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3.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可以对其电话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4. (4)监视居住的期限
      1.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
  4. 4、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 (1)拘留的适用对象:
      1.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2)拘留程序要求:
      1.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2.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
      3. 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 (3)拘留期限:
      1.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2.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
  5.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1. (1)逮捕的适用情形:
      1.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2. (2)逮捕的程序:
      1. ①准备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②批捕期限:对于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日。
      3. ③审查处理: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 (3)逮捕的通知:
      1. ①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2. ②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三、公安行政执法

  1. 1、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2.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1.   从公安行政管理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2.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一)治安管理处罚

  1.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

  2. 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概念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指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处处罚
    程度最轻微最常见
    性质名誉罚金钱罚人身罚,自由罚资格罚
    适用主体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单位自然人自然人&单位
    适用条件1.初犯、偶犯;
    2.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情形;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
    适用范围比较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印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领域
    处罚幅度通常基于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因领域和违法性质而异。,包括三个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定时间内或永久性取消或者剥夺
    决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执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当场收缴3种情况:50以下无异议;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缴款有困难的;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应出具收据,否则可拒绝。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程度最轻微最常见
  3. 注意: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4.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2.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1. 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受处罚的则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自然人主体三种特殊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二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能力。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是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 ②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4. 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1.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 (3)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5. 3、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 1.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 2.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 3.破坏选举秩序;
      4. 4.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5. 5.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6. 6.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
      7. 7.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1.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3. 3.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4. 4.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5. 5.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6. 6.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7. 7.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8. 8.违法施工行为;
      9. 9.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 (3)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
      2.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査身体;
      3. 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 1.妨害公务的行为;
      2. 2.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3. 3.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4. 4.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5. 5.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6. 6.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二)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1. 包括三个主要阶段:立案、调查、决定、执行。

  2. 1、立案、调查

    1. 公安机关对于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或投案,只要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应当

    2. 调查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调查方法包括:等。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公安机关应当

    4.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3. 3、决定:治安案件处罚的决定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律活动。

    1. (1)告知
    2.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 (2)听证(选择性程序,不是独立的必经程序)
    4.   公安机关作出,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 (3)处理决定
    6.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7.   ①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8.   ②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9.   ③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④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1. (4)简易程序
    12.   
    13.   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14.   ①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5.   ②情节简单,因果联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6.   ③属于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
    17.   ④属于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8. (5)回避
    19.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
    20.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的;
    21.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的;
    22.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
    23.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4. (6)追究时效
    2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6.   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计算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27.   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
  4. 4、执行:这里重点阐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执行。

    1. (1)罚款的执行(自动履行;当场收缴)
    2.   
    3.   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4.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5.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   ,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8. (2)拘留的执行(送达执行;暂缓执行;不执行)
    9.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10.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12.   ①
    13.   ②
    14.   ③
    15.   ④

处理决定特殊情形

  1.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2.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3.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4.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养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5.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具近亲属提出符合本发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 担保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1. 5、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1.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毁损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2.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3.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5.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6.   
    7.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8.   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9.   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10.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11.   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12.   ⑥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13.   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14.   
    15.   ①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各执一份,即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行权利和义务。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16.   ②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   
    18.   ①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19.   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20.   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21.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的,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三)公安行政强制

  1.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 2、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 3、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

    1. (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 ①盘查: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详细了解请到业务能力章节

      2. ②约束: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3.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5. ③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

      6. ④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7.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 (2)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1. ①查验居民身份证;

      2. ②扣留居民身份证;

      3.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

    3. (3)对行为的强制措施:主要是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1. ①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4. 4、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 5、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种类

    1.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汇款以抵消债务‌

    3.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或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4.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5. (5)代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四)公安行政许可

  1. 1、公安行政许可的含义:指行政执法主体应,经依法,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①行政许可权限法定;②行政许可范围法定;③行政许可条件法定;④行政许可程序法定。

    2.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5.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3、行政许可的设定

    1. (1)。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注意: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许可

  4. 4、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 (1)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许可。

    2. (2)治安管理行政许可:①枪支管理行政许可;②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③安全防范行政许可;④治安特种行业许可;⑤其他治安管理许可。

    3. (3)网络安全行政许可。

    4. (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

    5.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政许可。

    6. (6)移民和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

  5. 5、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三个步骤:

    1. (1)受理申请:前提程序。

    2. (2)审查(核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公安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决定,即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公安行政管理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 6、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 7、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 8、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 (1)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