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色模式
公安队伍建设
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概述
1、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 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依据)等法 律法规,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 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2、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按照《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 (1)“” :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 (2)“”: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工作的成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
人民警察的素质
1、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 (1):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
- (2):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 ①: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 ②: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 ③: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 ④: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 ⑤: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 (3):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 (4):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文明执勤的水平。
- (5):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连。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为此:
- ①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
- ②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各种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
- ③具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 (6):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这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保存自己、克敌制胜的基本保证。
2、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 (1)
- (2)
- (3)
- (4)
- (5)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强调“”,突出了职业道德的政治性要求,体现了高于一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2011 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予以修订、扩充,包含了警察这个职业所应具备的三大方面。《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忠诚可靠 其要点是: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秉公执法 其要点是: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英勇善战 其要点是: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热诚服务 其要点是: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文明理性 其要点是: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严守纪律 其要点是: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爱岗敬业 其要点是: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甘于奉献 其要点是: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清正廉洁 其要点是: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团结协作 其要点是: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的义务
1、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做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 (1)。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 (2)。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 (3)。
2、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字。
-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的总称。,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2、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人民警察在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人民警察。具体包括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或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
- (3)执法执勤纪律:执法执勤纪律是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人民警察必须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不得徇私舞弊或包庇违法犯罪活动。
- (4)内务纪律:内务纪律涉及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要求人事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对待人民群众文明礼貌。这是维护公安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保障。
3、五条禁令: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 年 1 月 22 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只有违反枪支管理条例和工作时间喝酒是先予以纪律处分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
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 (1)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4) 身体健康;
- (5)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6)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
- (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2)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4)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3、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4、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考试 考试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 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的原则。
-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考核
1、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对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中以为重点。
2、人民警察考核的等次及其结果:
- (1)人民警察考核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 (2)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1、奖励: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 (1)奖励工作的原则
- ①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 ②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 ③公开、公平、公正;
- ④;
- ⑤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2)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 ①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 ②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 (1)奖励工作的原则
2、惩处:
- (1)行政处分
-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其中受行政处分的,。
- (2)警纪处分
- 对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 对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
-
- ①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 ②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 ③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 ④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 ⑤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 ⑥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 ⑦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 ⑧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 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 ⑩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⑪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 人民警察有
- ①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 ②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 ③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 ④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 ⑤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 ⑥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 (3)刑事处罚
-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人民警察的辞退
1、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人民警察的条件,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须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无法确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2、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 ①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 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 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的;
- 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或者一年内累计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 ①因公负伤致并确认的;
- ②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的;
- ③在期、期或者内的。
3、辞退的法律后果:
-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 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
-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 ①对被辞退人员,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 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 ③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 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 ④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
- 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 ⑥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1、警衔的概念: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2、警衔授予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
-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3、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 (1)总警监、副总警监;
- (2)警监:—级、二级、三级;
-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 (5)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4、授予警衔的标准:
- (1)部级正职:总警监;
-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5、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 (1)警衔的。晋级期限届满或由于职务提升而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 (2)警衔的。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
- (3)警衔的。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 (4)警衔的。人民警察被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
2、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3、公安机关的八个“坚持”:
- (1)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 (2)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 (3)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4)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5)公安机关必须坚持, 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 (6)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 (7)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
- (8)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
4、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六个“坚持”:
- (1)须坚持政治建警。
- (2)须坚持改革强警。
- (3)坚持科技兴警。
- (4)坚持从严治警。
- (5)坚持从优待警。
- (6)坚持战斗力标准。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的基本内容:
- (1)仪式
- 仪式包括荣誉仪式、宪法宣誓和人民警察宣誓。荣誉仪式可以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我是中国人民警察 ,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 (2)内部关系
-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 ①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
- ②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 ,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 ,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 ③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 (3)警容风纪
- 警容风纪包括着装规范、行为规范以及警容风纪检查。公安民警着装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行为规范要求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知识链接( 一 ) 着装要求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2.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1) 执行侦查 (察) 、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2)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 女性民警怀孕期间;
(4)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3.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4.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 ( 离 ) 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5.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 (主办) 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6.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 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 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4)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 3 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 4 厘米;
(5)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 (女性民警除外) 、鼻洞、唇洞;
(6)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7) 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8) 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 二 ) 仪容要求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 ( 自然卷除外) 、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 三 ) 警帽佩戴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 ( 台 ) 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 (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 四 ) 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佩戴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1.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2.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3.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4.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5.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 (校) 徽章。
( 五 ) 防护装备穿戴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 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 六 ) 警服及标志保管及使用
1.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2.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3. 因工作需要,退 ( 离 ) 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 ( 离 )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 ( 离 ) 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5.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 (4)警察礼节
- 公安民警应当注重内部礼节,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警察礼节主要包括不同场合下的行礼规范。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者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 (5)日常制度
-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学习、会议、请示报告、请假销假、工作交接、印章管理、证件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 (6)内务设置
- 公安机关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理设置。
-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荣誉室。
- 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
- (7)办公秩序
-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 (8)接待群众
-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公安机关应当。
- (9)值班备勤
-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 (10)应急处突
- 公安机关应当各种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履行职责。
- (11)装备财务管理
- ①装备管理: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 实行。
- ②预算财务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负责。
- (12)安全防范
-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加强执法执勤安全、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交通事故防范、火灾事故防范、爆炸事故防范。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加强经常性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内部日常安全防范检查,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13)健康保护
- 民警的健康状况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公安民警应结合实际执行轮休制度,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休息。同时严格落实年度体检制度和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普查。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平战结合、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常态化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
- (14)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 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
- 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
- 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 (15)阅警
-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这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