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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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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 1、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称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 (1):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207条 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2):也叫意思自治原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3):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4):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5. (5):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 (6):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3. 3、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1. (1)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3)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3)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 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范围①年满 18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范围①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范围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3、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 4、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 (1)。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2. ②兄、姐
      3.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 (2):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1. ①配偶
      2. ②父母、子女
      3. ③其他近亲属
      4.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3.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 (4):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法律规定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才能有权利遗嘱指定监护人。

    5.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3. 5、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3.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4. 6、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4 年;
      2.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 2 年;
      3.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4.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3. ③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 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 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 1、法人的概念: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比如说,公司、企业就是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简单来说,就是代表公司做出决策的人,这个人需要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

  3. 3、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这个人可以代表公司办事,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法人代表。

  4. 4、民事责任承担

    1.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5、法人的分类

    1. (1)盈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 (2)非盈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3. (3)特殊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6. 6、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 1、著作权含义:亦指版权,就是指作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 2、著作人身权

    1. (1);(如作家决定是否将他的小说出版

    2. (2);(如在文章、书籍、电影片头标明作者/导演的名字。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3. (3);(如小说再版前,作者对内容进行修订和润色

    4. (4);(如未经作者同意,出版社不能随意删改小说的核心情节

  3. 3、著作财产权:具有经济属性,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从而获得经济报酬。包含: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⑨摄制权;⑩改编权;⑫翻译权;⑬汇编权;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 4、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的

  5. 5、著作权保护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6. 6、本法不适用于

  7. 7、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采取,即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

  8. 8、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的情形

    1. (1)为个人学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下载一篇论文供自己研究;复印一本书的某一章用于学习;下载一首歌自己听。【严格限于“个人”范围,不能扩散传播】

    2. (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以介绍、评论该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例如在影评中插入电影片段或剧照;在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的图表或文字;【必须是“适当引用”,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引用目的必须是为评论、说明等】

    3. (3)为报道新闻或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4)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刊登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或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在报道一个画展的新闻中,电视镜头不可避免地拍到了展出的画作

    5. (5)图书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将一本珍贵的古籍制成数字副本用于保存,防止原件损坏

    6. (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学校文艺汇演学生表演一段已发表的舞蹈或话剧,且不售票、演员无报酬

    7. (7)将中国公民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8. (8)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9. 9、著作权的归属。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归属规则:

    1.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是最常见的复杂情况之一,分为两类。

      1. ①一般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未达到特殊职务作品标准。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例如一位工程师在工作期间编写的技术文档。著作权归工程师个人,但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 ②特殊职务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例如程序员在公司开发的软件;建筑师在公司制作的工程设计图;电视台员工制作的节目。这些作品的财产权归属于公司,但创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 (2)改编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3. (3)委托作品:指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 (4)合作作品: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 ①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歌曲的歌词和曲谱):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 ②不能分割使用的: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5. (5)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例如电影《泰坦尼克号》的著作权属于制片公司,但主题曲《My Heart Will Go On》的词曲作者可以单独授权这首歌曲的演唱和发行

    6. (6)匿名作品:。(“所有人”不等于“全部人”。它特指那个合法持有作品物质载体的特定个体或机构,而不是任何一个看到、复制或传播了该作品的人

(二)专利权

  1. 1、专利权含义: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2. 2、不予保护的范围

    1. (1)科学发现;(发现是对未知世界的认识,而非技术创造。专利保护的是“发明”;例如发现一种新的化学元素是不可专利的,而合成这种新元素的方法是可专利的

    2.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数学计算方法、速记方法、游戏规则、管理方法、商业经营计划

    3.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考虑,不允许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受到专利垄断的限制,从而妨碍救死扶伤

    4. (4)动物和植物品种;(例如培育的新型高产水稻不可专利,而培育的一种新的治理污染的细菌可专利,因为细菌不是动植物

    5. (5)

    6.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 3、保护期限

(三)商标权

  1. 1、商标权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
  2. 2、商标的范围: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 3、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4. 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 (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 5、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意味着该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1.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4)与表明氍庞湛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5)同“红十字”、“新红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例如在普通面粉上申请“鲁锦”商标(易误认为山东产的锦)

    8.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历史延续原则,如青岛啤酒)。

  6. 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意味着该标志可以在商业中使用,但无法获得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1.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将“手机”注册在电子通讯设备上;将“苹果”注册在水果上;

    2.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纯净”用于矿泉水,“美味”用于食品等。这些标志直接描述了商品的特点,为同业竞争者所必需,不应被某一家独占

    3.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普通的姓氏

    4.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两面针”[中草药名称]在牙膏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六个核桃”虽然描述了原料,但通过大量使用和宣传,获得了显著性,最终被准予注册

    5.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 生产、经营者,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7.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遵循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

四、民事法律行为

  1.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这些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例如签订合同、结婚、赠与、买卖财产等,这些意思表示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即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张三去超市买一瓶水。主体是张三和超市,张三把水拿到收银台(表示想买),收银员扫码收款(表示想卖),此时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张三有义务付款,有权获得水;超市有义务给您水,有权收钱)。张三付完钱,拿到水,这个合同关系就终止了)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法律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心智还不完全成熟,容易冲动消费或被人欺骗。为了保护他们,法律将他们规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的意思是:他们能做一部分事,但不能做所有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两大类他们可以独立做的事情: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只获得好处,不用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如接受爷爷给的压岁钱,接受别人赠送的玩具、书本,这些行为不需要爸妈(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自己就能做,做了就有效。②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做一些符合他们这个年纪认知水平和生活需要的小事,如10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便利店买一瓶可乐、一个冰淇淋、一本练习本,这些行为也是有效的,不需要事事都经过爸妈。

  2.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2.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5. (5)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 (1)。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2. (2)。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 (3)

    4. (4)。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才为合法;对于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采取的法律允许的形式皆为合法。

  4.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 ①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③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 案例‌:例如,某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被骗,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
    2. (2)撤销权的消灭:

      1.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2. ②当事人可以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3. ③对于重大误解和胁迫情况,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些时间限制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代理

  1. 1、代理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办事,后果由别人承担;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必须亲力亲为的事情,不能找人代替,比如结婚、离婚、订立遗嘱、演出合同等。

  2.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比如张三只让李四去问价,李四却把合同签了,那后果可能就需要李四自己承担,或者需要张三(本人)事后追认才有效。

    2.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3.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3. 3、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人,却以别人的名义办事。

    1. (1)狭义无权代理。(纯粹的“冒牌货”。这种代理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任何让人信服的理由。

      1.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比如你根本没委托你朋友,他却以你的名义把你不用的自行车给卖了
      2.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比如你让你朋友帮你去买一台打印机(授权),结果他买了一台汽车回来(越权)
      3.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比如前员工已经被开除了,但他还拿着以前的名片以公司名义去接订单
      4. 法律后果是什么?这种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最终生不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本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即“本人说这个结果我接受了” 那么就变得完全有效,就像一开始就有授权一样;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即“本人不承认”,那么就确定无效,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2. (2)表见代理:这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看起来像真的“高仿货”,比如言行举止、手里的文件等,让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就是有代理权的。

      1. 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2. ①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 ②行为人无代理权;
      4. ③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公司给员工空白盖章的合同书,员工滥用。
      5. ④须相对人为善意。
      6. 法律后果是什么?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这个行为直接有效,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被代理人不能拒绝:即使被代理人大喊冤枉,法律也会说:“是你的管理疏忽导致了这一切,你必须先对这个善意的第三方负责。”②被代理人的救济: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回过头来找代理人追偿。

知识拓展:辩护人不属于代理行为

  1.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受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也就是说,辩护人的概念,指的是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律师。
  2.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民检察院和法院,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
  4. 所以,辩护人不属于代理行为。

六、民事责任

  1. 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某人借了他人的钱款未按时归还,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这就是一种民事责任。

  2. 2、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

    1. (1)。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且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洪水),可作为免责事由。(A公司与B公司签合同,由A向B运送水果。道路发生山体滑坡导致中断数日,最后水果全部腐烂。A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付完好货物,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 (2)。若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某人意图自杀,故意翻越公路护栏,冲向行驶的车流,被来不及刹车的车辆撞伤。该驾驶者在正常行驶且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3. (3)。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且行为人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物业公司请A保洁公司清洗大楼外墙。A公司的员工在操作时,被楼上B住户高空抛物砸坏了工具。对于A公司工具的损失,完全是由于B住户的过错造成的。A公司应向B住户索赔,而物业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4. (4)。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若,不承担民事责任。(夜晚张三遭到歹徒持刀抢劫。在搏斗中,小李夺过刀具并将歹徒刺伤,成功制服歹徒并报警。小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歹徒的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张三在已经夺下刀、歹徒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出于愤怒又连续刺砍对方数刀,导致其重伤。这种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小李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 (5)。为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若符合法律规定,可免责。(渔船在海上突遇超强台风,有沉没危险。为保全船员生命,船长下令将船上部分贵重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重量。此时,船主对货主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需给予适当补偿。)

    6. (6)。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 3、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1. 例如:张三在街上看到小偷(侵权人)正在抢劫李女士(受益人)的包,张三上前制止,在与小偷搏斗过程中被刀划伤。
    2. 情况一:有明确的侵权人。小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首先应该由小偷来承担。李女士(受益人)作为被帮助者,法律鼓励她从道德和情感出发(不是强制性义务),对小王表示感谢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3. 情况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张三可以请求李女士给予适当补偿。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这里的“应当”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
  4. 4、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5、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1)适用定金罚则:

      1.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2.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 6、侵权责任

    1. (1)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2.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2.用人者侵权责任
      6.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7.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8. 3.网络侵权
      9.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
        1.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10.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
      11.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12. 4.教育机构责任
      13.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4.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2. (2)特殊侵权

      1. 1.产品责任
        1.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2.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2.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3. 3.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5.物件损害责任
        1.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6. 6.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1.   

七、物权

  1. 1、物的概念: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2. 2、物的特征:(1)客观存在;(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3)具有效用。

  3. 3、物的分类

    1. (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1. :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 :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 (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1. ①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 ②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4. 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5. 5、物权的基本原则

    1.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 (2)公示公信原则:

      1. ①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 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 (2):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3. (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独立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和多个其他物权(如一个房子,有一个所有权人,同时银行还有一个抵押权)。

  6. 6、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一)所有权

  1. 1、所有权含义: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你对自己的电脑、衣服、房屋享有的权利

  2. 2、所有权的种类

    1. (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1. ①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 ③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4. ④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5. 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6. ⑥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7. 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2. (2)集体所有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

    3. (3)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包括个人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

  3. 3、所有权的取得

    1. (1)原始取得:不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1. ①生产、制造: 如工厂生产出新产品。
      2. ②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子(天然孳息),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法定孳息)。
      3. ③添附: 如将别人的木板加工成自己的桌子(混合、附合、加工)。
      4. ④先占: 对无主物(如拾荒者捡拾的废弃品)的占有。
      5. ⑤善意取得:即使出卖人无权处分(如卖的是偷来的手机),只要买受人善意(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法定公示(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就能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2. (2)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

      1. ①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
      2. ②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③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4. 4、所有权的消灭

    1. (1)绝对消灭:物本身不复存在。如大米被吃掉、手机被砸碎。

    2. (2)相对消灭:物本身还在,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如你把手机卖掉,对你而言,手机的所有权就消灭了,但新的所有权人产生了。

    3. (3)其他原因:抛弃、强制征收、没收等。

遗失物

  1.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拾得人为了保管您的宠物狗而购买的狗粮钱,或者运送物品到派出所的交通费等。这是对拾得人善意的补偿,是法律规定的您的义务

  3.   如果遗失物价值较大,拾得人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

(二)用益物权

  1. 1、用益物权含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你(所有权人)拥有一块土地(所有权)。你把土地租给一个农夫种菜(设立用益物权)

  2.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 【民法典新增】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③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3.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 4、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5. 5、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6. 6、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订立居住权合同。
    2.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②住宅的位置;
      3.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④居住权期间;
      5.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居住权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4.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 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担保物权

  1. 1、担保物权含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具体类型

  2.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 (1)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 (2)抵押权的设立:

      1. ①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 ②抵押权生效:1.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2.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2. (3)禁止流押: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3. (4)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5)抵押物的转让:

  3. 3、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1. (1)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 (2)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不同,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而非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①汇票、本票、支票;
      2. ②债券、存款单;
      3. ③仓单、提单;
      4.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 4、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的车在修理厂修理,修好后张三拒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留置张三的车,直到张三付清费用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 ①主债权消灭;
      2. ②担保物权实现;
      3.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八、合同

  1. 1、合同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2、订立方式

    1.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 3、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例如店主在橱窗标价“手机,3000元”。你向店主表示“按3000元,我买了”。

    1.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 4、买卖合同

    1.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2)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 5、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6. 6、借款合同

    1.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2)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7. 7、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1)保证人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 (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8. 8、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 (1)维修义务:

    2. (2)买卖不破: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房东[出租人]把房子卖了,原来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东依然有效。即新房东不能以“我现在是房主了”为由,要求租客提前搬走。租客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继续住到合同期满

    3.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如果三方出价300万,租客也必须出价300万才能优先。如果第三方同意全款支付,租客就不能要求贷款)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注意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房东收回房子要自住或拆掉,那么就不存在“承租”的问题,此权利不适用)。

  9. 9、其他合同

    1. (1)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 (2)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3. (3)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4. (4)中介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5. (5)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10. 10、准合同:指虽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订立明确的协议,但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法律强制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与合同相似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门设立了“准合同”分编,主要包括两大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 (1):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例如银行操作失误,将1万元误存入张三的账户。张三获得1万元没有合法根据,银行受到了损失。银行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张三返还这1万元。

    2. (2):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张三发现邻居家失火,邻居不在家,张三破门而入将火扑灭,并因此受伤。张三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张三有权要求邻居偿还治疗的必要费用,并对你受伤的损失请求适当补偿

九、人格权

  1. 1、人格权含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1. (1)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2. (2)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1. (1)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2. (2)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 3、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1. (1)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对于未成年人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子女出生后协商决定其姓名,但子女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更改。

    2. (2)使用权: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社会活动,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并标识自己。比如在文件上签名、在作品中署名、在社交场合自我介绍。

    3. (3)变更权: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变更(例如,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进行诈骗而改名)。

    4. (4)许可使用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合法活动。例如明星许可企业将其姓名用于商业代言。

    5. (5)保护权:禁止他人

  4.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5. 5、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①捏造、歪曲事实;
      2. 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6. 6、荣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7. 7、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知识延申

  1. 法人(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享有
  2. 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十、婚姻家庭关系

(一)结婚

  1. 1、结婚的条件

  2. 2、结婚年龄

  3. 3、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 4、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1. (1)

    2. (2)

    3. (3)

  5. 5、可撤销的婚姻

    1.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1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家庭关系

  1. 1、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2、夫妻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3、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离婚

  1. 1、离婚的方式

    1. (1)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2)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2、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3、离婚后的子女问题: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 4、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1. (1)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像工资、奖金等常规收入,还有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受赠财产等,通常平均分割,当然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约定来。

    2. (2)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都归个人所有。

  5. 5、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1.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 6、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①重婚;
    2. ②与他人同居;
    3. ③实施家庭暴力;
    4.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7. 7、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1. (1)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2)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收养

  1. 1、被收养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1)

    2.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5)年满三十周岁。

    6.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3. 3、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1.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一、继承

  1. 1、继承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2、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 3、财产继承权的概述:指公民依法或依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包含客观与主观双重涵义。

    1. 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被继承人‌:指死亡后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自然人
    3. ‌继承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4. 4、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5. 5、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1.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2.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 6、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1. (1)遗嘱的形式: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2)遗嘱的效力: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3)遗嘱无效的情形:

      1. ①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 ②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 ③伪造的遗嘱。
      4. ④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5. ⑤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7. 7、遗赠: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 8、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9. 9、遗产的处理

    1. (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 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 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3. ③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二、民事诉讼

  1. 1、概述:全人常于2023年9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2、民事诉讼管辖

    1. (1)级别管辖

    2. 管辖法院管辖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 (2)地域管辖:

      1. ①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②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3.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 ③专属管辖:1.,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3、调解制度

    1. (1)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不得上诉和再起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2)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 (3)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3.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4. 4、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5. 5、诉讼时效种类

    1.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2)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6. 6、诉讼时效的起算

    1. (1)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7. 7、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事件。

    2.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8. 8、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中断,中断前的时效全部作废,中断事由停止后,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9. 9、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0. 10、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权旨在恢复对物的完整支配,若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权利人长期容忍侵害,违背物权保护原则。

    2.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因登记具有强公示公信力,适用诉讼时效会与登记制度冲突,故不适用。

    3.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此类费用是弱势方(如未成年人、老人)的基本生活来源,若受时效限制将严重影响其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