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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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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基本理论

  1. 1、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

  2. 2、中国宪法的诞生: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1908 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和2018年3月11日通过五个宪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制宪主体是,制宪机关是

    1. 在在1949 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3. 3、世界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无成文法典)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1791 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

  4. 4、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5. 5、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6. 6、宪法正文包含: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

  7. 7、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为国家宪法日。

二、国体与政体

  1. 1、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1.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2. 2、政体: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1.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根本政治制度

  1.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

(二)政党制度

    1. (1)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 (2)参政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1. 1、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2. 2、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3. 3、其他

    1.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2. ①年满 40 周岁。
    3. ②在特区连续居住满 20 年。
    4. 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1、自治地方

  2. 2、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 3、自治权

    1. (1)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不用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后生效,并报
    2. (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答复。
    3. (3)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4. (4)变通执行税收权。
    5. (5)开支自主权。
    6. (6)对外贸易权。
    7. (7)财政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8. (8)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9.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10. (10)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二者不属于国家机构,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2.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 2、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 3、村民委员会的运行

    1.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六)基本经济制度

  1. 1、经济制度

  2. 2、分配制度

  3. 3、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 (1)
    2. (2)
    3.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4. (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四、选举制度

  1.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1. (1)
    2. (2)
    3. (3)
  2. 2、平等原则

    1. (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2.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 (3)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4. (4)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3. 3、并用原则

    1. (1)直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2. (2)间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市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 (1);《宪法》33 条:我国
      1. ①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2. ②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2. (2)
      1.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 (3)
      1. ①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 (4);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 ①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2. ②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 ③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 (5)
      1. ①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6. (6)
      1. ①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②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3. ③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 ④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 ⑤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 ⑥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 (7);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
      1. ①妇女的权利。
      2. 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残疾、退休。
      3. 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 ④烈军属的权利。
  3.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5)依照法律纳税。
    6. (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计划生育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六、国家机构

(一)国家权力机关

  1.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1. (1)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 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 ;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提名决定或任免其下属人选;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⑤授衔、授勋、特赦权(区分:特赦令由国家主席签发)。
      5.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6. ⑦国防动员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7.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二)国家行政机关

  1.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1. (1)国务院的职权
      1. ①行政法规制定权;
      2. ②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 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4. ④批准市县级建置及区域划分。
  2.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三)国家主席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 2、职权

    1.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5.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6.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荣典权)
  3. 3、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条件

    1. (1)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3)必须年满 45 周岁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 1、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

  2. 2、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3. 3、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4. 4、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五)司法机关

  1.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2. 2、人民法院工作原则

    1.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4.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 2、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 4、人民检察院工作原则

    1. (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 (3)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六)监察委员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 2、工作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宪法修正案要点

  1. 1988 修正案增加: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

  2. 1993 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3. 1993 修正案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由3 年改为 5 年。

  4. 1993 修正案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5. 1999 修正案明确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 1999 修正案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7. 2004 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8. 2004 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

  9. 2004 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10. 2004 修正案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1. 2004 修正案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 年改为 5 年。

  12. 2004 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13. 2004 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国歌。

  14. 2018 年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15. 2018 年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16. 2018 年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

  17. 2018 年修正案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18. 2018 年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