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色模式
其他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劳动法概述
- 劳动者:
- ①禁止雇用童工: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②劳动者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
- :通常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常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
- :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俗称小时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部分保险,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①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 ①劳动合同必须采用形式订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
-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不签合同:
-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①超过1个月不满1年,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②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分类:主要分为
- 应当订立的情形:(注意:只强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选择固定、无固定)
- ①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②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应当订立的情形:(注意:只强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选择固定、无固定)
- 劳动合同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条款
- 必备条款:
-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③劳动合同期限
- ④工作内容、地点
-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⑥劳动报酬
- ⑦社会保险
-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约定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 试用期规定:
- 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试用期工资和社保规定: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违约金条款:
- 服务期约定中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违约金: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基准制度
- 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每周不超过
- 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 不受限的加班:
- ①需要紧急处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 ②必须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休息休假:
- ①每周至少休息1日
- ②休假节日:
-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春节3,劳动节1,国庆节3,中秋节1,共11 天
-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1-10年 5天;10-20年 10天;已满20年的 15天;
- 加班工资:
- ①延长劳动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
- ②休息日工作不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200%
-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低于工资的300%
-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
- :
- ①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②立即通知解除: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不需要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的,或者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 :
- ①立即通知解除(过失性辞退)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的- ②提前30天通知解除(无过失辞退)
患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的,胜任工作的
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 :
- ①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②本单位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③患病或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④女职工在的
-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的
-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金:
- 补偿标准:N+1,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 应当支付的情形:
- 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合同的
- 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③无过失性辞退的
- ④裁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
- ⑤续订,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⑥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而终止的
- 劳动合同终止:
- 合同期满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争议处理:
- :
- 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①可以协商、调解;②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一方也可以申请仲裁。
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二、公务员法
公务员概念及任用原则
- 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任用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职务、职级
- 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 领导职务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职级分类
-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录用
- 录用办法
- ①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的办法。
- 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
-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②
- ③被开除公职的;
-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⑤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公示与备案审批
- ①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②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试用期
-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 注: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考核
- 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 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 结果:
-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职务、职级任免
-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 (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奖励和处分
- 奖励:
- 原则: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 处分:
- 处分种类和时间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 处分效力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处分种类和时间
辞职和辞退
- 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形
- ①;
- 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③,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辞职要求
-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 不得辞职的情形
- 辞退:
- 辞退情形
- ①在年度考核中,;
-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
- 不得辞退情形
- ①,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 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③;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辞退情形
三、爱国主义教育法
-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
-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对外关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
- 7、中华人民共和国。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更上一个台阶。
- 重要法条: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 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六、黑土地保护法
- 2022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国家层面立法保护黑土地的法律。
-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一)加强农田⽔利工程建设,完善⽔田、旱地灌排体系;
-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东北黑土地白皮书(2020)》显示:我国东北黑土地总面积 109 万平方千米,其中典型黑土地耕地面积 1853.33 万公顷。
- 全世界仅有三大块黑土区和一块红化黑土区,分别是乌克兰的乌克兰平原、美国的密西西比平原、中国的东北平原、南美洲阿根廷连至乌拉圭的潘帕斯草原,其中潘帕斯草原为亚热带红化黑土。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
- • 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
- • 从事消费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 • 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最主要、最基本,首要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 经营者重要义务:
- 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 ②接受监督
- ③安全保障
- ④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 ⑤出具凭证或单据
- ⑥保证质量
- ⑦履行更换、修理、退货义务
- ⑧正确使用格式条款
- ⑨不得侵犯人格权、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
- ⑩无理由退货义务。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 (1)消费者定作的;
- (2)鲜活易腐的;
-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4)交付的报纸、期刊。
- 争议的解决:
- :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 1.一般:瑕疵找商家;缺陷找商家、厂家
- 2.特殊:
- a.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b.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只有人要求赔偿
- c. 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 3.网购平台:需要提供真实信息,提供不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4.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 a.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真实信息的,应当赔偿
- b.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需要担责
- 欺诈:退一赔三,下限500元,损失另算
- 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