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法规
公务员法
公务员概念及任用原则
- 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任用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职务、职级
- 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 领导职务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职级分类
-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录用
- 录用办法
- ①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的办法。
- 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
-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②
- ③被开除公职的;
-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⑤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公示与备案审批
- ①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②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试用期
-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 注: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考核
- 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 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 结果:
-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职务、职级任免
-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 (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奖励和处分
- 奖励:
- 原则: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 处分:
- 处分种类和时间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 处分效力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处分种类和时间
辞职和辞退
- 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形
- ①;
- 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③,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辞职要求
-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 不得辞职的情形
- 辞退:
- 辞退情形
- ①在年度考核中,;
-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
- 不得辞退情形
- ①,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 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③;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辞退情形
爱国主义教育法
-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
-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外关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
- 7、中华人民共和国。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更上一个台阶。
- 重要法条: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 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黑土地保护法
- 2022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国家层面立法保护黑土地的法律。
-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一)加强农田⽔利工程建设,完善⽔田、旱地灌排体系;
-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土保持工程建设;
-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东北黑土地白皮书(2020)》显示:我国东北黑土地总面积 109 万平方千米,其中典型黑土地耕地面积 1853.33 万公顷。
- 全世界仅有三大块黑土区和一块红化黑土区,分别是乌克兰的乌克兰平原、美国的密西西比平原、中国的东北平原、南美洲阿根廷连至乌拉圭的潘帕斯草原,其中潘帕斯草原为亚热带红化黑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