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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篇

‌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需要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保证协调各种关系,使工作正确地、高效地进行。‌

公文种类

  1.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3.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的命令》。
  4.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5.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我国在东海举行军事演习要向国内外发布公告。
  6.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XX 电力工业局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的通告》。
  7.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XX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8.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如《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9.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XX人民政府关于XX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10.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时使用。如《定远县 2014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11. 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如《公安部关于将 12 月 2 日设立为 “全国交通安全日” 的请示》。
  12.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13.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14.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卫生部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15.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如《关于落实省委领导同志批示保护省级文物七级浮屠塔问题的会议纪要》。

公文的行文方向分类

  1. :指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指导机关报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意见
  2. :是指向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或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公文; 如:函、通知、纪要、议案、意见
  3. :向所属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 如: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纪要

公文的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版头

  1. 份号:0000XX (6位阿拉伯数字),一般情况下涉密公文才应当标注份号
  2. 密级保密期限:秘密—默认年限:10年;机密—默认年限:20年;绝密—默认年限:30年
  3. 紧急程度:公文:特急/加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 发文机关标志:颜色为红色。如:XXXX文件 (红色字)(文件二字可省略)。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主前协后,或者只写主办方
  5. 发文字号:XXX〔2012〕10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
  6. 签发人:上行文才写签发人,有多个签发人时,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的行对齐。没有签发人,发文字号居中。

主体

  1. 标题:格式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文种(通知/决定等),发文机关和事由可以省略,标题中一定不能使用逗号。标题中表示并列时,顿号只能使用在事由部分,发文机关不能使用顿号。发文机关有多个,表并列时,用空格。
  2.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可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
  3. 正文:公文首页必须出现正文。层次的序数:一、(一)1. (1),正文引用公文,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4. 附件说明:附件:1.XX。只有一个附件,不用标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5. 落款:构成=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印章。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年月日,位置右空4字。印章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电报、普发性公文、纪要可不盖章。
  6. 附注:说明文件的传达范围。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版记

  1. 抄送机关: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2.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期一般用 4 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

页码

  1. 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 4 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 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5 大条。主要是从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联合行文四个方面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1. 一般规则
    1.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 A.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2. B.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3. C.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4. D.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5. E.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6. F.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7. G.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使文件精神尽快与群众见面,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采用电视、电脑、电话、广播、报刊等方式行文。
  2. 上行文规则
    1.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 下行文规则
    1.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 联合行文等其他规则
    1.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同级机关的有:
      1. A.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2. B.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
      3. C.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4. D.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5. E.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办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 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 公文拟制: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2. 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2.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3. 整理归档:
      1. 清退: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清退的范围如下:涉密文件;具有重大错误的文件;仅供征求意见或传阅、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被明令撤销的公文;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2. 销毁:对失去留存价值或留存可能性的办毕公文所做的毁灭性处理。销毁的范围主要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没有必要立卷归档的重份公文;上级指定要销毁的公文;涉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草稿等。
      3. 暂存: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暂存的范围: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4. 立卷: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5. 归档: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3. 公文管理: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具体来说有四个注意事项:
    1. 公文确定密级前后: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2. 公文的复制、汇编: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3. 公文的撤销、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